江西广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广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568号
原告:江西广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918243692。
法定代表人:陶丽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其昂,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燕,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江西广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西广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广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广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1元,减半收取计1440.5元,由原告江西广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柳桃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梦婷
书记员李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