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1民初683号
原告:吉安市光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国进,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迎宾大道**巣蓝郡住宅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2月8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县。
原告吉安市光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安市光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曾玉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