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与江西省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91民初1293号
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区昌东三路旁,组织机构代码:L1341187-2。
经营者:***,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大道828号巢蓝郡住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788392539。
法定代表人:*江滨。
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诉被告江西省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64元,减半收取计5832元,由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匡小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