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市光明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558号

原告:吉安市市光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言安市吉州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54243930C。

法定代表人:申光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进,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龙滔,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大道828号巢蓝郡住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788392539。

法定代表人:蒋江滨,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市光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计5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少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