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金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潍坊金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5财保39号
申请人:潍坊金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大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7496925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2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新城二路西侧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06186310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潍坊金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09月20日向滨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潍坊金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博兴县胜利三路210号-1号房产提供担保。2019年09月23日,滨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金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查封申请人潍坊金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博兴县胜利三路210号-1号房产(产权证号:66-×**)。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潍坊金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曲海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