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632号
原告:潍坊金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大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74969255。
法定代表人:陈福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福生,寿光鑫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昊煜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南大港产业园区东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056519856T。
原告潍坊金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昊煜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潍坊金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金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金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2元,由潍坊金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树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洪珂珂
书 记 员 洪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