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吉达市政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民终2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惟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平勇,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爱国,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安吉达市政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金中路平远明珠商住楼19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2244068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织金县少普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织金县少普镇大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5745733188N。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绪,织金县少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向平勇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安吉达市政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少普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4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向平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爱国,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少普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绪参加二审质询。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4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00元,上诉人向平勇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00,由二人自行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