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吉达市政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织金县三塘镇人民政府、贵州安吉达市政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4民初2628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军,贵州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织金县三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三塘镇街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5K36491783X。

负责人:邹顺甫,该镇镇长。

被告:贵州安吉达市政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金中路平远明珠商住楼19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22440682C。

法定代表人:王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鑫,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织金县三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塘政府)、贵州安吉达市政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吉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兆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