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吉达市政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贵州安吉达市政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24民初3347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和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安吉达市政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金中路平远明珠商住楼19层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邹勋,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
被告:刘兴红,男,***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平勇,男,***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安吉达市政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平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8元,减半收取58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