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安吉达市政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平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8元,减半收取58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