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蓝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蓝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533民初1831号
原告:河北蓝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08267653XU。
住所地:南和县和阳大街中段南侧。
负责人:刘小波,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奎计,威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807652149T。
住所地:威县顺城路。
负责人:李军辉,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丽娜,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连珍,公司员工。
被告:刘建雷,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县。
原告河北蓝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奎计,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丽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建雷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损失152,23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冀E×××××号车在我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冀E×××××号车在我司投保商业三者险5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在核实标的车及驾驶人员驾驶证、行驶证、资格证齐全有效且无其他免赔事由后,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司不予赔偿。我司已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给付被保险人***2,100元,证明我司已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付2,100元,如果再在财产损失项下赔偿本案原告就超过交强险限额了,请法院核实并予以扣减。证据真实性无异议,驾驶人驾驶证是否在实习期内庭后核实。公估报告评估金额过高,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施救费金额过高,开票时间是2017年11月13日,事故发生时间是2017年8月8日,中间相隔时间较长,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因原告诉求金额是按照公估报告计算的,所以对购销合同及设备清单均不予质证。100元是无责代赔,是代冀E×××××号车保险公司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代赔的,100元不是用在冀E×××××号车上的。2,000元是标的车在人保投保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
被告***辩称,刘建雷是我的雇佣司机。车辆有全险及不计免赔,一切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该款项是赔偿小车的费用,经交警队协商赔偿事故冀E×××××号车货物及人员伤亡费用7,000元,第一次赔偿了5,000元,2,100元是我为冀E×××××号车赔偿5,000元后保险公司打给我的,后来我又赔偿了杨宏娜医药费2,000元,我没有赔偿过本案原告。
被告刘建雷,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如下相关事实,2017年8月8日12时50分,刘建雷驾驶冀E×××××、冀E×××××号重型半挂车沿威县南环由西向东行驶至“邢台市鹏安防盗器材有限公司”前时,与前方郭立鑫驾驶的冀E×××××号轻型普通货车(乘载杨宏娜)相撞,相撞后刘建雷驾驶冀E×××××、冀E×××××号重型半挂车又与河北蓝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测速设备相撞,造成:杨宏娜受伤,测速设备损坏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7年8月18日,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P2017101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刘建雷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郭立鑫、杨宏娜、河北蓝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无责任。庭审中,原告的具体请求为:测速设备损失140,735元,施救费1,500元,公估费1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给付的2,000元应进行内部调整,或使用商业险继续赔偿原告。冀E×××××、冀E×××××号半挂车行驶证车主系***,司机系刘建雷,主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一份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投保一份5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原告应得的损失如下: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对公估报告有异议,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具有相关资质,该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在举证期限内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鉴定结果应予采信,原告主张测速设备损失140,735元,予以支持;2、施救费1,500元、公估费10,000元,凭票据确认。
判决结果及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对刘建雷驾驶证是否在实习期内有异议,刘建雷的驾驶证并未显示实习情况,该异议不成立。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主张冀E×××××号车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已赔付完毕,原告同意使用商业险继续赔偿原告,故上述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在冀E×××××、冀E×××××号半挂车投保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100%承担赔偿责任。公估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次事故发生在刘建雷为***提供劳务过程中,刘建雷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在冀E×××××、冀E×××××号半挂车投保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河北蓝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42,235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河北蓝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刘建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给付事项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被告***负担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负担1,650元。(案件受理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到威县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威县支行,户名: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账号:13×××0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学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晓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