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保县红杉牧业有限公司

***、袁生等与康保县红杉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23民初552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
原告:**,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
被告:康保县红杉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康保县农牧局底商。
法定代表人:***。
***、**与康保县红杉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计4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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