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306民初596号之一
原告秦皇岛市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未来佳合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市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94元,减半收取计4747元,财产保全费3367元,由原告秦皇岛市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铁民
书记员 薛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