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6民初1429号
原告:***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北环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抚宁区迎宾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市抚宁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宁区迎宾路政务服务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市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抚宁区迎宾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967元,减半收取计584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