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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6民初1429号 原告:***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北环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抚宁区迎宾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市抚宁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宁区迎宾路政务服务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市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抚宁区迎宾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967元,减半收取计584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