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306民初2288号
原告:秦皇岛市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秦皇岛市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皇岛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0元,减半收取计2790元,由秦皇岛市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许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