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17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曹立君,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快捷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皮宝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婷,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快捷通联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7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058元,由上诉人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小丹
审判员 宋 刚
审判员 陈兴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程曦
书记员杨雅婷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