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快捷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106民初7292号 原告沈阳市快捷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市快捷通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市快捷通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市快捷通联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贵司口头提出借款意向,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后,原告分别于2017年10月11日转款50万元、2018年4月23日转款100万元、2018年5月4日转款100万元、2018年10月30日转款150万元(总金额400万元)出借给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予以计算,从2019年9月3日开始计算,截至起诉之日暂计25,75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和被告两个法人单位之间是生意伙伴,注册地址都在北二中路17号,同时原告的法人皮**和被告法人的女儿**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皮**曾以自己已离婚追求单身的**,但后来**得知皮**并未离婚,他的妻儿在美国,妻子陪孩子陪读,同时发现皮**还与其他女士有暧昧关系,因此**坚决不同意再与皮**在一起,此后皮**多次去**家打扰其本人,经常以各种理由威胁**希望其能再与他在一起,因为皮**遭到拒绝因此其就以被告公司欠原告款为由起诉**,想逼迫其与他重归于好;二、本案被告从未向原告借款,400万元中前期250万元是双方公司为了拿到中标项目,原告向被告公司账户中打的保证金,因为**能在机电领域有熟识人脉及关系,原告主动愿意向被告缴纳保证金,双方共同去谈项目,但由于其中一个项目原告承诺其能提供资质及资金,但因为后来多种原因没能兑现,造成被告**在此项目前期沟通过程中有很大的损失,因此在此之后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承担50万元损失,其他保证金被告给予返还,另外150万元是2018年10月30日原告公司以货款的用途打给被告账户上的,其目的是因为皮**没有离婚的事实,被**知道后其不想与他在一起,皮**基于一方面怕失去**这样的合作伙伴,同时怕失去这样优秀的女人,他提出给**买车,这150万元是买车款,**因为无法接受其没有离婚的事实,不想妥协,自己用钱买了宾利车,时间是2018年11月3日,车款为160万元,**将皮**150万元车款给予退回,因此被告公司从未向原告借过款,原告经营生意多年,应该清楚借款和保证金、货款的区别,如被告是借款其应在汇款用途上写明是借款,原告能清晰分辨出保证金、货款的区别证明原告非常精通商业及财务,因此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民间借贷关系,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在庭前被告提出追加原告法人皮**为第三人的申请,就是想当庭询问皮**但皮**应该是不敢面对的。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1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00140000805059130048向被告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账号转款500,000元;2018年4月23日、2018年5月4日原告通过同一账号向被告分两次合计转款2,000,000元;2018年10月30日,原告再次向被告转款1,500,000元。以上原告合计向被告转款4,000,000元。2018年2月12日、被告向原告转款500,000元,备注为保证金。2018年12月29日、2018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转回款项合计1,000,000元,备注为还款。2019年1月28日,被告通过电汇转回款项500,000元,备注为还款。2019年4月29日,被告转回500,000元,备注为还款。2019年6月6日、2019年6月10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合计转回1,000,000元,备注均为退还保证金。以上被告合计向原告转款3,5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应仍就借款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返还款项500,000元的义务,其向法庭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的活期存款明细账,证明了双方款项的往来情况,被告认可收到了4,000,000元及已经返还3,500,000元的事实,但其主张原告的法人认可扣除500,000元可不予以返还,其应提供证据对其加以证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有合理的理由免除500,000元的还款义务,故在其实际收到款项后,应承担还款义务,原告此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的问题,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原、被告双方在款项往来的整个过程都没有作出利息的约定,故本院依法认定双方对借期内的利息没有约定,双方对借款期限亦没有明确约定,故逾期还款之日应从原告诉至本院之日起开始计算,即2020年7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原告诉讼请求在此范围内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沈阳市快捷通联科技有限公司款项500,000元; 二、被告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快捷通联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从2020年7月8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58元,减半收取4,529元,保全费3,149元,由被告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