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三惠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三惠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强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2民初14号
原告:南京三惠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珠江工业园区东华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249686386E。
法定代表人:惠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忠,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强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祁连路16号(德令哈工业园管委会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MA7520HT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兴明电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工业园纬四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31086431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三惠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强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兴明电力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南京三惠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三惠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雪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玉萍
书 记 员 李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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