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6349号
原告:***,男,1962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XX镇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吴其到,男,1979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省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南京三惠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珠江工业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386E。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8月8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吴其到、南京三惠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 立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樊咪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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