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三惠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三惠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5708号 原告:***,男,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三惠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与被告南京三惠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4日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马 瑞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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