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5708号
原告:***,男,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三惠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与被告南京三惠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4日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马 瑞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