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82民初3826号
原告:合肥亦豪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工业聚集区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2号厂房东北角第三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RU4106D。
法定代表人:王家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得顺,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时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金茂财富公馆B座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81097596G。
法定代表人:徐维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亦豪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时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11月2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亦豪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合肥亦豪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庆军
人民陪审员 江尚义
人民陪审员 江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湖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