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尚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鸿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新时尚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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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1324号



原告:杭州鸿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前路(北侧)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H128J36。




法定代表人:孔丽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时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金茂财富公馆B座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81097596G。




法定代表人:徐维新。




原告杭州鸿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时尚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杭州鸿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时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鸿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鸿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时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1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鸿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邱洁健


二O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