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现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现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新时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金茂财富公馆。

被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建业路。

余兵与***、***、***、新时尚建设有限公司、铜陵市义安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0846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