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现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现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新时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金茂财富公馆。
被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建业路。
余兵与***、***、***、新时尚建设有限公司、铜陵市义安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0846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