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执54号
申请执行人:新时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新时尚建设有限公司与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1)锡仲调字第063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新时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2月24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宜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苏02执54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1)锡仲调字第0633号调解书]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 科
审判员 缪 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戴蔓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