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952号
申请人:安徽安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项树新农村二标段朝北门面房二间2-4、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ND96L7G(1-1)。
法定代表人:刘怀彪,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桥口社区东清路西侧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4583285X。
法定代表人:李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安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阜阳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08月26日作出的(2020)阜仲字第16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2月09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02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1年04月30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谭宏伟
审判员 史向前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司 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