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阜阳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2662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华,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帅,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阜阳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桥口社区东清路西侧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4583285X。
法定代表人:李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阜阳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被告阜阳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未提供被告明确地址,导致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向被告邮寄的起诉状副本、应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材料因无人签收被全部退回。且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提供被告明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艳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