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202民初1448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人民西路和平商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1786337U。
负责人:蒋双林,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进,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张婷婷,女,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阜阳市安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七渔河社区前口村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R2WL94。
法定代表人:储倩倩,该公司经理。
被告:阜阳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桥口社区东清路西侧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4583285X。
法定代表人:李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以下简称阜阳颍东支行)与被告李进、张婷婷、阜阳市安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阳颍东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进、张婷婷、阜阳市安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阜阳颍东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李进、张婷婷偿还原告分期本金125363.38元及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合计134698.5元(暂计至2021年6月4日,此后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阜阳市安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判令原告对被告阜阳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牌照为皖K2××**(车架号×××9246)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进、张婷婷系夫妻关系,2018年11月5日二人为购买车辆与原告签订《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490000元,分期期数为36期,分期手续费46624元;当期应还分期本金可享受免息待遇,否则银行有权按金穗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相关条款对当期应还分期本金收取利息、复利等其他相关费用。被告李进、张婷婷将所购车牌号为皖K2××**(车架号×××9246)的车辆登记在阜阳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被告阜阳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皖K2××**玛莎拉蒂牌小型汽车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阜阳市安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按时足额发放借款,截止2021年6月9日被告拖欠原告分期本金125363.38元及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合计134698.5元未偿还。被告逾期还款行为已违反合同第10.2(2)条、10.3条约定,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并视持卡人还款情况收取由此产生的利息、复利、分期手续费、违约金。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李进、张婷婷、阜阳市安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均未作答辩,亦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进、张婷婷系夫妻关系,2018年11月5日二人为购买车辆与原告签订《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向原告阜阳颍东支行借款490000元,分期期数为36期,分期手续费46624元;当期应还分期本金可享受免息待遇,否则银行有权按金穗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相关条款对当期应还分期本金收取利息、复利等其他相关费用。被告李进、张婷婷将所购车牌号为皖K2××**(车架号×××9246)的车辆登记在阜阳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被告阜阳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皖K2××**玛莎拉蒂牌小型汽车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被告阜阳市安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李进发放了借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李进、张婷婷、阜阳市安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截止2021年6月9日被告拖欠原告分期本金125363.38元及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合计134698.5元未偿还。原告认为被告逾期还款行为已违反合同第10.2(2)条、10.3条约定,其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并视持卡人还款情况收取由此产生的利息、复利、分期手续费、违约金。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无果,故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共同还款承诺书、阜阳市安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阜阳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申请表、金穗贷记卡申请表、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金穗信用卡章程、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业务面谈记录、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客户承诺函、车辆登记信息、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亲属同意书、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贷款审批通知书、柜台交易通知单、业务凭证、账户详细信息、交易明细查询单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进、张婷婷、阜阳市安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阜阳颍东支行签订的《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如约发放借款,被告李进未按期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张婷婷作为李进之妻自愿为购买车辆而产生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其依法应对本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阜阳市安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涉案借款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阜阳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牌照为皖K2××**(车架号×××9246)车辆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原告阜阳颍东支行依法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原告阜阳颍东支行要求被告李进、张婷婷偿还分期本金及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及要求被告阜阳市安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和对被告阜阳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牌照为皖K2××**(车架号×××9246)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进、张婷婷、阜阳市安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进、张婷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分期本金125363.38元及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合计134698.5元(暂计至2021年6月4日,此后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阜阳市安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对被告阜阳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为皖K2××**(车架号×××9246)车辆的拍卖、变卖、折价抵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7元,由被告李进、张婷婷、阜阳市安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新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樊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