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12财保1174号
申请人济南映山红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案号:(2020)济仲裁字第xx号],请求在41万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5日以(2020)济仲保函字第xx号提请财产保全函将上述申请移交本院。2020年12月31日,申请人将补充材料等提交至本院。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41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柳埠街道岱密庵村村民委员会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柳埠街道办事处账户内的资金,冻结期三年;
二、上述金额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柳埠街道岱密庵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济南映山红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峻岭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