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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中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青羊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5民初19215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四川中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青羊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9号1栋13楼1315、1316号。 负责人:**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雅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育仁西路8号1栋23层23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徐辛庄镇科技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凉山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月海路二段13号鑫海国际19幢5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四川中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普基镇电力家园。 法定代表人:**兵,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中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青羊分公司、成都中雅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凉山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中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