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裕华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裕华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水县忠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民辖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裕华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广福路世纪城茗春苑********。
法定代表人:王文波,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水县忠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建水县沙沟村委会培德村路口对面iv>
法定代表人:邵洪,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昆明裕华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水县忠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必飞、黄汝华、红河州烟草公司建水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2021)云2524民初17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昆明裕华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昆明市官渡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二、虽本案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建水县,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请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三、本案由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便利。本案被上诉人索赔金额涉及相关鉴定,极有可能会产生由鉴定人员出庭的行为,而本案涉及的鉴定机构住所地均在云南昆明,由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有利于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查明本案事实。且本案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均为昆明,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更有利于便于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21)云2524民初177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
建水县忠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建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昆明市官渡区,故建水县人民法院和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区。建水县忠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先向建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建水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并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的规定。
建水县忠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起诉状中列明的被告除上诉人昆明裕华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外,还包括郑必飞、黄汝华、红河州烟草公司建水分公司。因本次裁定系确认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不涉及郑必飞、黄汝华、红河州烟草公司建水分公司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一审法院在裁定书中虽将其列为当事人并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但为减轻与本案管辖权异议无关的当事人的诉累,也便于本案诉讼活动的有效开展,本院不再将郑必飞、黄汝华、红河州烟草公司建水分公司列为当事人。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勤
审判员 何为芬
审判员 陆 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