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2181号
申请执行人:***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C9幢4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天宁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北端嘉利大厦1-6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宁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2022)津0104民初12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津0104执218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埝寒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 煜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