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轩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苏宁红孩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执5137号 申请执行人:***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C9幢4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苏宁红孩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卫津路北端嘉利大厦5层5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苏宁红孩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1民初59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缴的工程款115104.66元,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股票、证券、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唐 琪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孙 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