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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某某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终3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融商六路1号2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C9幢4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22)京0106民初16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适用法官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北京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杨 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吕小彤 书 记 员  范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