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16520号
原告:***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C9幢4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融商六路1号2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睿公司)与被告北京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轩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苏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轩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9210.7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79210.7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北京西马厂苏宁小店室内外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了《装饰工程合同》,合同对工程价款及结算、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工程已于2018年1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2019年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案涉工程审定价款为184864.77元,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该工程的工程款79210.77元。原告已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至今仍欠付原告案涉工程款,原告多次讨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苏宁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款金额我方认可。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因为疫情原因我方不同意承担,即使承担我方认为起算时间应从我公司收到发票之日起两年后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苏宁公司(甲方、发包方)与轩睿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装饰工程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北京西马厂苏宁小店室内外装饰工程;承包方式为按实结算;开工日期2018年1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月26日;合同价款176090元(最终以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认可的结算审计价为准);合同签订且工程进场正式开工,甲方按合同价支付到60%;工程结算审计后,甲方付至结算审计价100%(结算审计价位扣除施工水电费及超出规定部分审计费),乙方需提交审计定案单扫描件、11%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总价)、截至款项支付时应提交的回访函、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竣工照片;保修期限:室内外装修项目为二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苏宁公司于2018年1月4日***睿公司就涉案工程开工。庭审中,轩睿公司和苏宁公司均认可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1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并对涉案工程已完成结算,结算金额为184864.77元,苏宁公司已支付105654元,还剩79210.77元未付。苏宁公司认可已于2019年12月26日收到轩睿公司开具的涉案工程款的所有发票,轩睿公司对苏宁收到所有发票时间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轩睿公司与苏宁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轩睿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所有合同义务后,苏宁公司应及时向其给付工程款,其拖欠给付的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确认尚欠工程款79210.77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轩睿公司据此要求苏宁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起算时间,苏宁公司辩称应在收到轩睿公司开具的发票之日起两年后开始计算,并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轩睿公司主张从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质保期后即2020年1月27日开始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9210.77元及利息(以79210.7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元,由北京苏宁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 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