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鼎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楚雄市鹿城镇旺财建材租赁行与云南鼎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301民初3731号
原告:楚雄市鹿城镇旺财建材租赁行,经营场所:楚雄市鹿城镇彝海社区中所*组,注册号:532301600320804。
经营者:***,女,1964年2月28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鼎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鹿城西路三角地兆顺财富中心1幢A-2单元0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095037411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楚雄市鹿城镇旺财建材租赁行与被告云南鼎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楚雄市鹿城镇旺财建材租赁行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市鹿城镇旺财建材租赁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雄市鹿城镇旺财建材租赁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楚雄市鹿城镇旺财建材租赁行负担(已交)。
审判员孙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