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执187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楚雄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市金山镇新禧大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严辅,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汪正乾,云南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鼎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鹿城西路三角地兆顺财富中心1幢A-2单元0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杜畅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楚雄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云2301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629.00元(含申请执行费354.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直接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云南鼎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自2021年5月28日起,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云南鼎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均无足额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均无足额存款;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已向楚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云南鼎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云南鼎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云南省楚雄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申请执行云南鼎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予以认可。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柄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继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