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529民初708号
原告:兰世旺,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绥宁县。
原告:袁均定,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绥宁县。
原告:**,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绥宁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城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原告兰世旺、袁均定、**与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城步苗族自治县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结算清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计1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