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9民初1017号
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贺世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才教,城步苗族自治县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城步河东农贸物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蒋业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敦后,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志勇,湖南东放明(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能喜,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惟一,湖南九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城步河东农贸物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王能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2元,减半收取计3701元,由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永青
代理书记员 杨夏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