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529执20号
申请执行人:城步苗族自治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石板桥社区农业组豆腐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城步苗族自治县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城步苗族自治县城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城步苗族自治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步苗族自治县宏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00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529执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