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捷菱电梯有限公司

泌阳县布景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捷菱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91民初7388号
原告泌阳县布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车站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常布景,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捷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东、***南(商都路6号)11幢7层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布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捷菱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泌阳县布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泌阳县布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珍
代理审判员常美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