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捷菱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省兴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恒安达电梯有限公司、河南捷菱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402民初363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兴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恒安达电梯有限公司、河南捷菱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平顶山市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兴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依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晓东
书记员  耿玺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