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捷菱电梯有限公司

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河南捷菱电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002执928号
申请执行人: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捷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东、***南(商都路6号)11幢7层05号。
法定代表人:*为民。
申请执行人****(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捷菱电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002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捷菱电梯有限公司的存款19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