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晟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鑫意顺电气有限公司、山西恒晟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911执214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意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笙泰安市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窦家村。
负责人:**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恒晟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经济开发区南风工业园内广汇公司办公室三楼。
法定代理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鑫意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恒晟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991民初280号民事调解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8日、2018年11月15日、2019年2月14日、2019年3月11日通过线上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部门信息;2019年1月25日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恒晟炜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124000.00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线下于2019年2月20日、2019年2月25日向协助单位泰安市不动产登记查询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后均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3月18日将被执行入山西恒晟炜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令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3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山东鑫意顺电气有限公司调查,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磊
审判员*建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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