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晟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万泰开电气有限公司、山西恒晟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583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山西万泰开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恒晟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山西万泰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恒晟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山西恒晟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反诉。原告山西万泰开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山西恒晟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万泰开电气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山西恒晟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万泰开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山西恒晟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4917元,减半收取7459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15795元,减半收取7898元,由反诉原告山西恒晟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靳文革
人民陪审员  王晓春
人民陪审员  陆苗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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