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晟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鑫意顺电气有限公司、山西恒晟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91民初28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鑫意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窦家村。
法定代表人:卜令美,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恒晟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经济开发区南风工业园内广汇公司办公楼三楼。
申请人山东鑫意顺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西恒晟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6.3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恒晟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3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鑫意顺电气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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