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31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华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庄桥街道梅林。
法定代表人:郑亚方。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华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终306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提交了账户款项清单复印件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不属于可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故不予认定。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潘勤荣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