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鼎成预制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五创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三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82民初1942号
原告:湖南鼎成预制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工业园区平青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五创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水西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三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59号香颂国际商厦2703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鼎成预制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五创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三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鼎成预制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鼎成预制构件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鼎成预制构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392元,减半收取13196元,由原告湖南鼎成预制构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X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