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2845号
原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6672036X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深圳市百力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39号国际文化大厦250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66536W。
法定代表人:杨晓彬。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阳 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