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四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214民初6472号
原告:青岛四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和阳路615号盛奥五金机电市场F区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2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田甜,女,汉族,1985年12月16日生,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四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四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消防验收款2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月20日签订《消防验收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处的消防楼消防工程项目进行消防验收完成日期截止到2016年2月5日,消防手续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书7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230000元,一次性付清。原告根据协议约定于2016年1月28日最终通过验收,且该竣工消防验收结果在山东365消防服务网网站上公告公示。依据双方签署的《消防验收合作验收协议》,消防手续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原告230000元。期间,原告多次催要该款项,被告一直未付,特具状起诉。
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欠付原告任何款项,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事实如下:1、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消防验收的相关证件,但被告至今未收到原告提供的任何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更未收到验收合格证书,导致被告工程无法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被告无需支付原告任何款项;2、原告未按照双方签订的《消防验收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办理完毕消防验收手续,按照合同约定已经违约,被告依法保留向原告追偿损失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二,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城阳区大队关于被告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及消防办事大厅网站公告信息。被告质证称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不认可,按照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范围是“消防验收相关证件的取得”,被告从未收到验收合格证书。本院认为,因该证据系在消防办事大厅网站打印并加盖了“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城阳区大队”的公章,故真实性予以采信,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该网站公示信息系原、被告签订的《消防验收合作协议》中约定的验收合格证书,也无法证明该公示信息的效力等同于验收合格证书。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事项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2016年1月20日,原告青岛四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消防验收合作协议》,由被告委托原告代为取得消防验收相关证件,该《消防验收合作协议》第三条第(七)项约定,乙方出面进行办理消防验收工作为大包干一揽子工程,消防验收过程中与之相关的一切问题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处理,并保证该工程消防验收通过。合同第四条(一)合同价款约定,消防手续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书7个工作日内,甲方(被告)支付乙方(原告)人民币230000元一次性付清。涉案消防验收合格证书至今未办理完成。
二、庭审中,被告自认涉案工程项目在2018年6月12日庭审时尚未竣工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原告青岛四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验收合作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委托原告青岛四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代为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件等相关事宜,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原、被告签订的《消防验收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付款的条件为消防手续验收合格证书的取得。现原告主张合同虽约定原告的工作范围是“消防验收相关证件的取得”,但并未明确是电子版合格证书还是纸质版合格证书,被告处的验收合格手续已经在消防办事大厅网站公示,且经消防部门盖章确认,消防部门已经向被告出具立案凭证验证码,以供随时查询验收情况,据此应当视为已取得电子版合格证书,合同的根本目的已经实现,被告应当支付款项。对此,本院认为,一、原告提交的消防办事大厅网站公示上查询的信息,无法证明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验收合格证书效力等同,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因此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二、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24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因此消防验收备案的前提是工程已经取得施工许可且竣工验收合格,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工程项目在2018年6月12日庭审时尚未竣工验收合格,因此涉案被告处车间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不可能取得双方约定的消防验收合格证书。故本院认定截止到协议约定的日期,原告尚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未完成协议约定,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消防验收款230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2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四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0元,由原告青岛四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国华
人民陪审员张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杨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