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22民初14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海县润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安峰镇小稠村部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昌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荣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开发区富华路南侧水晶三路西侧(龙庭公寓北)。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海县润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荣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作出(2025)苏0722民初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限额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荣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东海县润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连云港荣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连云港荣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