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盛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广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鄞民初字第2503号
原告:高文玉。
委托代理人:何福民,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立明,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广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环城北路东段349号。
法定代表人:邵茹,任执行董事。
原告高文玉为与被告浙江广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甬鄞劳仲案字(2015)第1700号仲裁裁决书,起诉至本院,因被告浙江广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已于2015年12月23日先行起诉,且原告高文玉也就该案提交了反诉状,两案应依法合并审理,故原告高文玉于2015年12月31日申请撤回本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文玉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项凌燕